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 简称“国家奖助学金”)是国家面向在校本科生设立的奖助学金。 为充分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 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 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职能
第二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其职责含学生资助工作)负责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负责评审办法的制定、奖助学金的评审、学生申诉的裁决等。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和初评工作。
第三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 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一)奖励标准:每生每年 8000 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当学年无违法违纪违规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6.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宿舍个人卫生总评成绩当学年两学期均在 80 分以上。
(三)具体申请条件
1.学年 GPA 达 3.4(含)以上,且学年 GPA 专业排名与综合 测评班级排名均位于前 10%。在学科竞赛和科研创新中取得优异
成绩、完成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优秀学生可优先推荐。
2.学年 GPA 专业排名或综合测评班级排名未进入前 10%,但 均位于前 30%,且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 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 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志愿服务、励志自强等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 、EI 、ISTP 、SSCI 、C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 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 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 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 员参加国际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除上述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 助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品学兼优的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
(一)奖励标准:每生每年 5000 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当学年无违法违纪违规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活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6.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宿舍个人卫生总评成绩当学年两学期均在80分以上;
7.本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三)具体申请条件
学年 GPA 达 3.0(含)以上,且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 30%。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
(一)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 3 档,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4400 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3300 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2200 元。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退役士兵学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当学年无违法违纪违规记录;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本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三)具体申请条件
1.一等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且学年GPA专业排名位于前 80%;
2.二等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且学年GPA 专业排名位于前 80%;
3.三等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4.一年级新生、预科生和退役士兵学生不作成绩要求。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每年9月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工作要求启动申请与评审,10 月底前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国家奖助学金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批的流程执行,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颁 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 退役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每年发放 10 个月)。 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 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 释。原《江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江大校办〔2019〕35 号)同时废止。